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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减免税款、政府补贴┄┄”一起来了解和企业息息相关的利好政策
发布:陕西创鑫会计师事务所 时间:2020/2/11 19:40:11 查看:3978 [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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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经历着严峻的挑战,国家及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度难关的利好政策。

     为了帮助企业抓住重点、知悉政策,我们从众多文件中梳理出与各类企业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以能尽微薄之力,做好辅助宣传,一起共渡难关!

一、最长6个月 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稳岗扶持 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鼓励企业内部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四、鼓励用工服务
     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六、政府带头减房租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
     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
     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七、延缴、减免税款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八、 降低运营成本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九、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十、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
十一、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二、发放防疫物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捐赠事项: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一篇: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下一篇: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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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减免税款、政府补贴┄┄”一起来了解和企业息息相关的利好政策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经历着严峻的挑战,国家及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度难关的利好政策。

     为了帮助企业抓住重点、知悉政策,我们从众多文件中梳理出与各类企业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以能尽微薄之力,做好辅助宣传,一起共渡难关!

一、最长6个月 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稳岗扶持 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鼓励企业内部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四、鼓励用工服务
     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六、政府带头减房租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
     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
     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七、延缴、减免税款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八、 降低运营成本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九、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十、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
十一、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二、发放防疫物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捐赠事项: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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