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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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代收手续费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对于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没有发放,相当于没有支出,就是全额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将其中的300元奖励给报个税的会计人员,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及支出? 答: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应当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同时支付给会计人员的300元奖励费,若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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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代收手续费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对于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没有发放,相当于没有支出,就是全额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将其中的300元奖励给报个税的会计人员,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及支出? 答: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应当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同时支付给会计人员的300元奖励费,若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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